【政策概览第2期】绿色金融之环境责任险

发表时间:2021-08-02 11:39:26 文章来源:广州区域低碳经济研究基地

导读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工具之一,深入了解绿色金融的核心内容不仅是具体了解绿色金融体系的架构与功能,同时也是从宏观的角度了解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是如何与绿色金融相结合。这其中与相关的政策法规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但是,绿色金融体系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很难对政策做到一网打尽。因此,本公众号将从本月开始陆续对绿色金融的政策进行逐一梳理。

第一期内容,小编将带领各位看官去了解一个貌似熟悉却可能陌生的领域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缓解环境事故频发、不断的增强公众环境权利意识以及经济发展的一项工具。

环境污染责任险在发达国家出现的时间比较早,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虽尚处在起步阶段,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不断摸索,也渐显规模。

目前,我国主要以在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为主要模式。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始出现在高级别政府文件当中

 2006,国务院在对保险业下一步改革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推出了十条意见。其中第五条“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出了发展包括了环境污染责任在内的七项保险业务,并在煤炭行业进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07,为了实现“十一五”规划中有关环境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配套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具体措施“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阶段: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底,在认识到我国环境事故频发以及事故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环境部前身)联合保监会推出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关注在(1)国家立法和地方法规配套建设、(2)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3)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4)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和(5)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等五方面。

随后,绝大部分省份依据本文件在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

 2013,在经过六年的试点工作之后,环保部联合保监会结合当下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出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文件确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并鼓励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3年中,在针对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除了推动一系列的技术行业发展,文件还鼓励“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包括作为新型环保服务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为了确保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并提出了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人的要求。现代保险行业的功能之一是发挥风险管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意见》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即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包括环境污染)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并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一次被编入法律文件。


第三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渐成为国家未来发展规划中的一员

 2015,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发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八项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体系。其中在“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下,“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包括“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银监会 、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提出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通过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之前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拓展了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与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两项。同时,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第四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规范化

 2017,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试点近十年后已渐显规模,环保部与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包括对定义、适用范围、监管部门、投保与承包、风险评估与排查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管理说明。

从以上的政策梳理可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并且重要聚焦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在现代保险行业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新兴种类的保险逐渐衍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但更要看到的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损耗环境所带来的成本也逐渐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不仅是对过去“遗忘的伤害”进行弥补,更是对未来“预计的风险”进行提前预防。